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文件精神,国家从2000年开始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中,对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一、组织领导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价格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等五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三、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6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
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的考试,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八)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9 号)文件精神,自 2005
年度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五、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合格证书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务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七、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